为什么?资环学院当兵这么好

2016年05月20日 19:59  点击:

在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兵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战略举措。学院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更多的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保家卫国,切实提高我院大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学院党委出台我院《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实施办法》(兰资环院党发(2016)48号)。

1入伍后的学籍管理和成绩评定

1.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部队服役经历可作为顶岗和毕业实习经历。

2. 新生入学前应征入伍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手续,退役复学后插入相应年级,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除顶岗和毕业实习以外的全部课程的学生,学院准予其按期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 一年级学生应征入伍,须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和离校手续,退役复学后插入相应年级,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除顶岗和毕业实习以外的全部课程的学生,学院准予其按期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 二年级学生应征入伍,须办理离校手续,未修完的课程可申请通过远程、慕课或函授的教学方式学习,经部队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成绩和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除顶岗和毕业实习以外的全部课程的学生,学院准予其按期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已修完全部课程但有课程仍未及格的学生,学院可在学生离校前安排补考,成绩合格的学生,学校准予按期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 三年级学生应征入伍,须办理离校手续,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除顶岗和毕业实习以外的全部课程的学生,学院准予其按期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已修完全部课程但有课程仍未及格的学生,学院可在学生离校前安排补考,成绩合格的学生,学校准予按期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6. 在校大学生入伍学期,不能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者,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7. 入伍学生,免修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对技能鉴定、英语AB级和计算机等级等技能证书不作要求。

8. 学生应征入伍时应凭《入伍通知书》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和离校手续。

9.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均可保留学籍到其本人退出现役后两年内,退出现役后的学生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其学籍。

10. 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时原则上应回原专业学习,学校承认其入伍前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确有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所学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11. 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就读专业复学。如果原所学专业撤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2奖助帮扶规定1. 受奖同奖。学生在服现役期间,被部队评为优秀士兵者,学院可直接评定为院级二等奖学金,奖励1200元;对荣立三等功者,学院可直接评定为院级一等奖学金,奖励1800元;对荣立二等功者,学院可直接评定为省级奖学金,奖励5000元;对荣立一等功者,学院可直接评定为国家级奖学金,奖励8000元。

2. 参军资助。学生应征入伍后,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享受学院助学金,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评定助学金的等次,一等助学金4000元,二等助学金3000元,三等助学金2000元。

3. 双拥关爱。学生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者,享受学院对其家属进行慰问。

4. 学费补偿。学院按国家规定办理学费补偿,全额发放。

5. 就业优先。入伍退役的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就业招聘会,学院优先推荐就业,可享受学院就业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学费和住宿费的缴纳标准

1. 二年级应征入伍的学生,须按标准缴纳第三学年的学费,免缴住宿费。

2. 退役复学的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照本人复学后收费标准收取。

4其他规定

1. 应征入伍的学生在服役期间可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队负责。

2. 学生所在年级按当年上半年所在年级算起。

3.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原专业复学。

4.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

5. 应征入伍的学生,必须与学院保持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如因无法联系影响办理有关毕业手续而延误的,其责任由学生自负。

6. 应征入伍的学生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者,可书面委托家长办理相关手续。

7.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均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8.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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